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
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
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
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
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
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
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