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
证人)与
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
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
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
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