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和
支付令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
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
败诉的,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
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