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
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