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由此可知,征收领域,法律并没有规定补偿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采取口头形式不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但鉴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以及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重大问题,一般而言,补偿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留存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作为定纷止争的
证据使用。
如果选择订立
口头协议很难
保证权益的实现,因此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