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如果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可以
申请财产保全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
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
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
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