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
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