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具体如下:
第一,确认具体的
管辖法院。一般来讲,如果夫妻双方都未被依法
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
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被告
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准备
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诉状、
身份证、
结婚证或
结婚登记文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
证据。需注意的是,诉状不需要写的太复杂,言简意赅,说明问题即可。证据要根据
诉讼请求来提交,比如要求
分割房产,就应该提交房产存在以及价值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的
立案庭
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立案庭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
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一般来讲,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会由立案庭分配到审判庭或
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第四,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
民事调解书》;
撤诉的或者根据法律需要
移送管辖的,制作《民事
裁定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
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