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不配合
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发生
医疗事故的,其次,由卫生
行政部门根据医疗
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
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
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再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
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
伪造、隐匿、销毁
病历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
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