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
按揭购买
商品房,并办理了
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
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
购房人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
结婚而自动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
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
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
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
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
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
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时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
房屋产权纠纷,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
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婚前买房双方共同
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