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消失是否构成诈骗,主要看
借款人是否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以通过以下三点用于判断
当事人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
借款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
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
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
而在诈骗案中,
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
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
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2、没有履约能力;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
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3、没有履约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
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