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的对可能判处3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
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
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
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
罪名、
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
被害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没有就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