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特征有: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
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
权利义务关系;担保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
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生效形式有
保证合同的生效、
抵押的生效、
质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
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签订,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
债务人履行其
债务,保障
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
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
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
借款人共同签订
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
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
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
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
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
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
民法典》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
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
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
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
合同签订后,
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