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公司合法注销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司原来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则要对没有处理的债权要承担责任。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对申请
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
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
清算程序。
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公司尚有
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
虚假清算报告
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
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