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是
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为
保证裁决的执行,依一方
当事人的申请,由人
民法院裁定,对
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临时
强制措施。一般是对需要保全的财物进行査封、扣押或冻结。仲裁保全的决定权由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
《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
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