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
被执行人的时候,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
债权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
出资或者
抽逃出资的股东。
一、以下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2、
股东抽逃出资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
5、公司未经
清算即办理
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6、其他可以追加的情形。
二、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
上诉期满后,或
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
执行程序的
当事人。在法院对于
民事诉讼判决原告
胜诉后,被告在
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
判决书上所规定的
赔偿金额而被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
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三、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