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
结婚登记,即双方属于
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购
买房屋,应按一般
共有财产即按份共有处理。若双方并未对讼争房产的份额作出约定,应按照
出资额确定份额。
对该房屋,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
起诉。法院根据房屋出资情况,可以判归一方所有,由
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将房屋拍卖。变卖,对于取得得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