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
抵押权;
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
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
担保物上多个
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
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
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
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
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
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
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