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
同居几年是没有关系的。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
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
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
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
非法同居,不存在
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