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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
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看出,债权人在以
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人义务的股东行使
追偿权的,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
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对
虚假出资的行为明知或应知的,应当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