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感情出现破裂, 收集的
证据有:
1.书面证据与其他能够证明生活作风的材料;
2.悔过书、
伤残报告等;
3.公安机关作出的
处罚决定;
4.
证人证言;
5.
分居期间的协议;
6.一方失踪的证明;
7.其他有关
感情破裂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