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
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1、有权宣告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
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
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到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
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