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脏物找不到,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
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