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其次,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大致以下几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
暴力侵害行为。
第二,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第三,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
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第四,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第五,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第六,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第七,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第八,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
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九,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