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空头支票不一定构成诈骗。如果故意开具空头支票,且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骗取财物金额较大的构成
票据诈骗罪。
一、票据
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