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超过37天,公安机关依然没有掌握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证据,就应当解除
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是
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
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
申诉。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
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