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营利
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
有限责任损害法人
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
代理人和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
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