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业主共有的情形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