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
撤诉的,减半交纳
案件受理费。如果民事案件按普通程序收取了
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
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一般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具体还要看案件情形。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
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
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
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
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