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属于夫妻的
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