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
书面形式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