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