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
债权人、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
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二、
债权转让的,须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移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
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
当事人就此定有
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
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三、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