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的。
2、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与
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
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
除名、辞退、
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由
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