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损害,
赔偿的事项有医药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辅助器具费,伤情严重构成
伤残的,还可以主张
伤残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伤残鉴定的费用。
2、交通事故致
人死亡的,需要赔偿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3、交通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
赔偿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区分赔偿比例。
4、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又不承担事故责任即
无责的,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即负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
被保险人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