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不超过90天,普通程序不超过180天,《
判决书》就会下达。如果是
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
犯罪、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法律规定:
1、《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