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
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
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
案卷材料和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2、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采取
办案人员阅卷,审查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
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
批捕的决定,制作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