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
侵权定确定其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
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不能
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