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