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原来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
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
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
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关于
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
醉驾从交通
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
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
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二、
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
报案的一种
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
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