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除此之外,诉讼信息会被列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贷款审批、
投标、公务员竞聘等活动中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