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清偿
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具体的追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一)《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
平均分配、分担。
(二)
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
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
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
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是如此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