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
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
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
侦查机关施压,影响
证据的收集、
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
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
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3、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
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
非法集资案件,
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
书证往往表现为
欠条、
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