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同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3.综上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
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
承担连带责任。据你描述,你是柯某雇来进行现场施工的,双方约定了
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
雇佣关系。
4.你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柯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永固公司,永固公司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柯某,两家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永固公司应与柯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包工头柯某应
赔偿你的各项
经济损失,发包方某建筑公司、永固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