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给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损失,或者判决履行没意义,或者被告改变
行政行为后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的。
《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
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
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