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是
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
自首。
2、自动投案,是指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
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投案。
3、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
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
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