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幼儿园有过错的话,进行适当
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至于家长说要什么
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等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家长方要
打官司,幼儿园方绝对不会承担像孩子家长那样“狮子大开口”式的赔偿,但要适当给予赔偿。
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