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的
逮捕期限,关于
羁押期限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