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服刑执行
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
民事权利,对于所欠
债务,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
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债务应当清偿。暂时
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
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