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
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
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要求
离婚的
诉讼。
3、对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